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方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嘉慧、曹賜斌整形外科診所即曹賜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方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慧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曹賜斌整形外科診所即曹賜斌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