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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悅璇楊國祥徐彩芳

上訴人
旺記國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明宏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8,28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2,1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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