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洪平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 訴 人 洪平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8,000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59,266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9,266元,並補正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