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黃惠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薇寧即晨恩化妝品間請求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7,3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6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