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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蘇姿月劉定安郭宜芳

上訴人
王宗晉
上訴人
王宗義
被上訴人
王馬

王林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229,938元,各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2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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