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惠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不服民國112 年6 月30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33號所為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第三審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1萬9241元,第 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同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