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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甯馨吳芝瑛林雅莉

上訴人
廖美惠(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余昇嶸(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余佳蓉(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余昇澤(即余育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上訴人
余貴珠
被上訴人
黃炫銘
被上訴人
黃歆琁
被上訴人
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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