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黃宏欽、謝雨真、劉傑民
- 當事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陳彥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郁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被上訴人 陳彥綱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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