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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何悅芳

上訴人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訴訟代理人
廖軒平
被上訴人
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德澤
訴訟代理人
楊漢民

林盟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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