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柯秀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進裕、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張水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柯秀貞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被 上訴人 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裕 被 上訴人 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美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