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陳德信、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鐵豪、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劉少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莉莉、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保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信 再審相對人 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鐵豪 再審相對人 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再審相對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少春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再審相對人 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和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