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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蘇姿月謝雨真郭宜芳

再審聲請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信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鐵豪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少春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和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抗字第3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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