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太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許太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2 年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 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