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許太鸎、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鍾明晃、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羅郁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許太鸎 再審相對人 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晃 再審相對人 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參照 )。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僅泛言其遭非法玩家恐嚇、威脅及強迫儲值,向客服反應未得到合法回應及處理,爰就本院民國112年 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惟再審聲請人並未於書狀敘明原確定裁 定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