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許太鸎
再審相對人 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明晃
-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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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僅泛言其遭非法玩家恐嚇、威脅及強迫儲值,向客服反應未得到合法回應及處理,爰就本院民國112年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惟再審聲請人並未於書狀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