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扶陞貿易有限公司、蘇柏夫、李彰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夫 被上訴人 李彰育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彥彰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0,457元(原審通知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為20,305元,係屬誤載),上訴人僅繳納20,3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15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