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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傑民

上訴人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夫
被上訴人
李彰育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彥彰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0,457元(原審通知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為20,305元,

係屬誤載),上訴人僅繳納20,3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15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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