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束崇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 被 上訴人 董姵蘭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