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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周佳佩

  • 當事人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董姵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吳珮瑜律師 被 上訴人 董姵蘭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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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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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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