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雅甄、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雅甄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上訴人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鐘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陳逸軒律師 王耀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