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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洪能超李珮妤邱泰錄

聲請人
林雅甄 (送達代收人 林泓帆 住○○市○區○○路0號0樓)
相對人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核准予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頁)。又核閱本案訴訟之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認定,並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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