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勞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許家瑋、鉑川有限公司、郭漢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家瑋 代 理 人 陳彥均律師 相 對 人 鉑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職業災害受傷為由,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經第一審法院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聲請人就原判決認定之過失比例不服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理由,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敗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