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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字第6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郭宜芳黃悅璇徐彩芳

上訴人
陳少溱
被上訴人
高苡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10,8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原上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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