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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郭宜芳

上訴人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上訴人
晉立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晉昌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晉誠工程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坤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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