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洪能超、李珮妤、郭慧珊
- 上訴人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簡郭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克臻即鈞安婦幼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李珮妤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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