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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蘇姿月劉定安劉傑民

上訴人
大榮建築鋼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慶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112年度建上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0,8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5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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