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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宏欽郭慧珊陳宛榆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上訴人
耐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均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各提起上訴。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耐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7,815元、11,369,538元,應各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168,084元而未據其等繳納。又上訴人各提起上訴,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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