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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維君秦慧君蔣志宗

上訴人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泉
送達代收人
王鈺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御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萬39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8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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