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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定暫時狀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周佳佩

再抗告人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再抗告人
尚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發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穎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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