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欣誠營造有限公司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0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上訴人僅繳納70,597元,顯有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2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