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郭嶺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嶺梅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依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194,019元,應徵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