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陳美云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慶合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高秀珍(兼高裕昌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高育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郁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佩貞
- 被上訴人
- 高志宏(即高裕昌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黃秋香
- 邱素梅 (遷出國外,應受陳紀廷即田紀發財商行邱何碧玉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同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期日,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