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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邱泰錄王琁高瑞聰

上訴人
采納電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琥珀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
被上訴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悅明
訴訟代理人
羅國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被上訴人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誠
訴訟代理人
曾筑筠律師

陳黛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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