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錦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錦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6,636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4,5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