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嚴守白
- 上訴人何君麗、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趙亜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何君麗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 訴 人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守白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孫碩駿律師 被上訴人 趙亜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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