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宏欽郭慧珊陳宛榆

上訴人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守白
被上訴人
何君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3年3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人僅補繳裁判費,已逾期限仍未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