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展瑋、蔡秀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展瑋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被上訴人 蔡秀玲 蔡安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被上訴人 蔡豐駿 蔡鎮鴻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古素絨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蔡蕭麗玉 蔡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