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震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黃震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趙亜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36,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4,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