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高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育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4,11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6,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