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甯馨吳芝瑛林雅莉

112年度重上字第73、74、75、76號

上訴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尚義
上訴人
陳尚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汗健身館有限公司、陳之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各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84,808元。爰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強制換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案號 上訴利益(新台幣)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12年度重上字第73號 5,610,000元 84,808元 112年度重上字第74號 5,610,000元 84,808元 112年度重上字第75號 5,610,000元 84,808元 112年度重上字第76號 5,610,000元 84,80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