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黃國川、陳宛榆、黃宏欽
- 法定代理人張志育、陳桂生
- 上訴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佢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上 訴 人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宜倫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佢懋股份有限公司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152,957元、3,406,460元,應各徵第三審裁判費442,512元、52,138元而未據其等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 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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