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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蘇姿月劉傑民劉定安

上訴人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鼎國際股份有
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婉瑜律師
被上訴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頂科技工
被上訴人
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湯雅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 記載應更正 第2頁第2至3行「請求擇一為有利被上訴人之判決」。 「請求擇一為有利上訴人之判決」。 第18頁倒數第7行「被上訴人依系爭委託書」。 「上訴人依系爭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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