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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洪能超楊淑珍李珮妤

上訴人
黃明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謙德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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