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陳其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仁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