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7號
- 上訴人
- 洪森茂
- 上訴人
- 洪森林
- 上訴人
- 洪金妙
- 被上訴人
- 洪璽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113年度上字第67號判決,於同年12月24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77,32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0,99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