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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仲介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許明進周佳佩蔣志宗
  •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 上訴人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及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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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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