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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許明進張維君周佳佩

上訴人
唐富家
訴訟代理人
張雨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訴訟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黃毓棋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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