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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11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郭宜芳黃悅璇徐彩芳

再抗告人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傑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柏睿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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