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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郭宜芳黃悅璇徐彩芳

被上訴人
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駿華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訴人
林財源

居臺中市○○區○○○道○段000號00樓之0

林國斌

呂采玲

林曉楓

林詳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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