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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郭宜芳徐彩芳李怡諄

上訴人
沈峯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63,634元【計算式:8,229,563元(本訴部分)+10,434,071元(反訴部分)=18,663,63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92,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20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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