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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張維君

上訴人
李武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賓達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3萬425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萬7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