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8號
- 上訴人
- 仟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美桂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89,99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8,3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