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山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耀慶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志鄗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士哲(黃林秀麗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女玲(黃林秀麗之承受訴訟人)
黃女桂(黃林秀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丙○○為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丁○○○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死亡,其子女甲○○、乙○○、丙○○為繼承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10月21日高少家秀家字第1130015396號函可參(本院卷第85、93、103、121頁),現僅甲○○聲明承受訴訟,乙○○、丙○○則未向本院陳報承受訴訟,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乙○○、丙○○一併承受丁○○○本件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