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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周佳佩

上訴人
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惠苓、柳正綱、黃加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7,22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1,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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